武光太律师亲办案例
仲裁申请书
来源:武光太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4-21
浏览量:982


申请人:郭某,男,汉族,

被申请人:**置业有限公司,

仲裁请求:

1.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4112日签订的认购书无效;

2.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房款63,800.00元;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63,800.00元自201411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;

3.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63,800.00元;

4.裁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。

事实与理由:

20141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买卖认购书,申请人认购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南阳市**路与工业路1号楼121206号房屋一套。当天,申请人即将房款63,800.00元交付被申请人。

20151月申请人通过南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南阳市房地产信息网发布的《20151月份南阳房地产市场警报》获悉,申请人购买的被申请人的房屋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。被申请人的销售行为违反《房地产管理法》 第四十五条规定:商品房预售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(四)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,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。

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销售商品房时,隐瞒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,根据法律规定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认购书应当认定为无效,并且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损失。为此,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退还购房款,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。无奈之下,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,现申请仲裁。

此致

南阳市仲裁委员会

申请人:郭某

201523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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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北京市京国(南阳)律师事务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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