申请人:郭某,男,汉族,
被申请人:**置业有限公司,
仲裁请求:
1.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4年1月12日签订的认购书无效;
2.裁决被申请人返还申请人购房款63,800.00元;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申请人支付购房款63,800.00元自2014年1月12日至付清之日的利息;
3.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损失63,800.00元;
4.裁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。
事实与理由:
2014年1月12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房屋买卖认购书,申请人认购被申请人开发的位于南阳市**路与工业路1号楼12层1206号房屋一套。当天,申请人即将房款63,800.00元交付被申请人。
2015年1月申请人通过南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在南阳市房地产信息网发布的《2015年1月份南阳房地产市场警报》获悉,申请人购买的被申请人的房屋并未取得预售许可证。被申请人的销售行为违反《房地产管理法》 第四十五条规定:商品房预售,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(四)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,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。
被申请人在向申请人销售商品房时,隐瞒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形,根据法律规定,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认购书应当认定为无效,并且被申请人应当赔偿申请人损失。为此,申请人多次联系被申请人要求退还购房款,被申请人均予以拒绝。无奈之下,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,现申请仲裁。
此致
南阳市仲裁委员会
申请人:郭某
2015年2月30日